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1民初990号
原告:邹春来。
委托代理人:刘仲华。
被告:刘和。
委托代理人:张达鸿。
原告邹春来诉被告刘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邹春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春来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来撤诉。案件受理费461.33元,原告邹春来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同意其免交受理费461.33元。
审判员 李细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