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负责人黄雪生,行长。被执行人尹启辉,男,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黄爱莲,女,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尹启辉、黄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尹启辉、黄爱莲应支付31489.0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4元、执行费372.34元,被执行人尹启辉、黄爱莲至今仅履行15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