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313号之二
原告:李向军,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安民,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8079753W。住所地:周口市邦杰大道南段。
负责人:王凯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军诉被告毕安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军于2016年8月19日以起诉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原告李向军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对其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军撤回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陈国立
审判员 潘华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