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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4265-2号

马超群与朱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超群,朱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265-2号

原告:马超群,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朱夏斌,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群与被告朱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合计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珺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