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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489号之一

梁思东与戎志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思东,戎志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489号之一原告梁思东。被告戎志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思东与被告戎志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思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思东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