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489号之一原告梁思东。被告戎志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思东与被告戎志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思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思东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