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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064号之一

安徽雄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刘世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雄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刘世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064号之一

原告:安徽雄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87595333A。

法定代表人:查何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庆,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世宏,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雄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世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雄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雄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雄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25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414元,由原告安徽雄峰防护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皖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小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