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887号
原告:朱鉴。
被告:王骏。
被告:陈静芳。
被告:徐伟。
原告朱鉴与被告王骏、陈静芳、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朱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鉴撤诉。案件受理费12176元,减半收取计6088元,保全费4708元。由原告朱鉴负担。
审 判 员 陆文洪
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
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婕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