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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887号

朱鉴与王骏、陈静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鉴,王骏,陈静芳,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887号

原告:朱鉴。

被告:王骏。

被告:陈静芳。

被告:徐伟。

原告朱鉴与被告王骏、陈静芳、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朱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鉴撤诉。案件受理费12176元,减半收取计6088元,保全费4708元。由原告朱鉴负担。

审 判 员  陆文洪

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

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婕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