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647号
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临西十三路与金雀山一路交汇处。
委托代理人:刘勇,公司职工。
被告:张倩,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420元,由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