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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936号

王大明、付茂香与安日友、何友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大明,付茂香,安日友,何友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936号原告王大明,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付茂香,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安日友,女,1974年3月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何友几,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明、付茂香诉被告安日友、何友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远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