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朱启彬,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曾再书,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再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查明,(2015)兴执字第45号案从2015年2月起,按月扣留被执行人曾再书在兴文县僰王山镇晏阳小学校的部分工资收入1300元,现尚未扣留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曾再书在兴文县僰王山镇晏阳小学校的工资收入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自(2015)兴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金额扣留完毕之日起,每月扣留2000元,直至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均
审判员 罗 强
审判员 罗安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