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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631号

张立荣、张连军申请执行王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荣,张连军,王继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荣,女,汉族,住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张连军,男,汉族,住河口区。

被执行人:王继忠,男,汉族,住河口区。张立荣、张连军申请执行王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继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继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继忠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