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411号罪犯吴天慧(曾用名吴天会、吴天),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青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天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96078元(3人)。2010年2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5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减刑一年九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吴天慧减刑一年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吴天慧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吴天慧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天慧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天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宁
审 判 员 刘述明
代理
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