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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901号

缪亚萍与陈小国船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当事人
缪亚萍,陈小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901号

原告:缪亚萍,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陈小国,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缪亚萍与被告陈小国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缪亚萍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亚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亚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缪亚萍负担。

审 判 长  王凌云

代理

审判员  刘啸晨

人民陪审员  周盈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朱宣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