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901号
原告:缪亚萍,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陈小国,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缪亚萍与被告陈小国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缪亚萍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亚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亚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缪亚萍负担。
审 判 长 王凌云
代理
审判员 刘啸晨
人民陪审员 周盈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朱宣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