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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执2225号

鞍山市天盛牧业有限公司诉周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鞍山天盛牧业有限公司,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81执2225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天盛牧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鞍山天盛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38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岚

审判员 栾岳勤

审判员 路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