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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605号

卢姗梅与王鸿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姗梅,王鸿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605号申请执行人卢姗梅,女,汉族,住高密市。被执行人王鸿岗,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卢姗梅与被执行人王鸿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281民初4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还执行到的案款445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姗梅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4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