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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861号

孙竹英与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861号审核:签发:拟稿:部门承办人份数申请执行人孙竹英,女,1965年12月25日生,住卢氏县城关镇靖华东路二街坊***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住卢氏县西关县委门口房管所四楼。本院受理孙竹英申请执行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朱金鹏

代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