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民初203号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鱼台县欣润日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欣润日用品批发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0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欣润日用品批发部。

负责人:张云,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县欣润日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送达不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鲁军

审 判 员  席建霞

代理

审判员  陈茂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