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陈继旋,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莫初息,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继旋与莫初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继旋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莫初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41642.5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黄 志
代理
审判员 余明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覃素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