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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203号

朱和然与李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和然,李先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203号

原告:朱和然,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朱寿然,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先国,男,汉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和然、朱寿然诉被告李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和然、朱寿然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朱和然、朱寿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和然、朱寿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原告朱和然、朱寿然负担。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