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203号
原告:朱和然,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朱寿然,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先国,男,汉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和然、朱寿然诉被告李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和然、朱寿然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朱和然、朱寿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和然、朱寿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原告朱和然、朱寿然负担。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