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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执字第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绘蓝与被执行人吴勇、沈东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绘蓝,吴勇,沈东梅,黄智,刘小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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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执字第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绘蓝,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沈东梅,女,汉族,上海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智,男,汉族,吉安市人,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刘小兰,女,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绘蓝与被执行人吴勇、沈东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查封、锁定被执行人黄智、刘小兰的车辆,现因被���行人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智所有的赣D*****小车的查封、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小兰所有的赣D*****小车的查封、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新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凌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