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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198号

李红英与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宇,李红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

委托代理人:付兴松,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英。

委托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宇因与被上诉人李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已与被上诉人李红英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王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伟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