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
委托代理人:付兴松,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英。
委托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宇因与被上诉人李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已与被上诉人李红英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王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伟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