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81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宇。
被
申请人:吕文忠。
原告王宇诉被告吕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吕文忠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告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王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吕文忠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