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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执148号

高忠远与被执行人刘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忠远,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高忠远,男,1973年3月13日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峰,男,1978年11月18日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忠远与被执行人刘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彭 璐

审判员  秦利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