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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325号

李文革与洪杰、洪清素、李小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革,洪杰,洪清素,李小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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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革。被执行人洪杰。被执行人洪清素。被执行人李小聪。申请执行人李文革与被执行人洪杰、洪清素、李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洪旗星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丞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