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98号申请人张义,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勇,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
申请人张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勇银行存款2029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义提供其名下的(产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张义(产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周勇银行存款二十万二千九百八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孙 瑾
审判员 刘 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