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335号
原告:蒋某。
被告:李某。本院受理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唯
人民陪审员 周 雷
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