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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4335号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335号

原告:蒋某。

被告:李某。本院受理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唯

人民陪审员 周 雷

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