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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393号

原告杨乾诉被告雷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乾,雷明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393号原告杨乾,男。被告雷明建,男。

原告杨乾诉被告雷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乾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 谢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