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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436号

刘英与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英,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436号

原告:刘英,女,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广汉市书院街三段5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英与被告广汉市林业与园林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英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英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袁晓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