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财保67号申请人龙建红,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申请人郭荫桂,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龙建红以被申请人郭荫桂向其借款1100000元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龙建红名下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及其名下的位于郴州市苏仙;
二、冻结被申请人郭荫桂的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说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楚佳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