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863号
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
委托代理人:林德忠,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秀清,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秀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