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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民初900号

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十堰晟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当事人
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十堰晟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900号

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谭家湾村3组208号。诉讼代表人孙某,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十堰晟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动力新村。法定代表人邓正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晟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天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