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5执287号

周琴娟与孙相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琴娟,孙相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周琴娟。被执行人孙相伟。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周琴娟与被执行人孙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78125元,已执行到位标的41486.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6638.5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孙相伟下落不明,其与孙世敏共有的坐落于云和县元和街道古竹村139号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已全部予以分配。现被执行人孙相伟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孙相伟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而申请执行人李伟丰于2016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