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482号被执行人杨引弟,女,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引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引弟犯贩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执行人杨引弟未主动缴纳罚金。2016年8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找,未发现杨引弟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凯
代理
审判员 王 航
代理
审判员 李世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剑锋合议笔录案由:罚金评议时间:2016年8月23日评议地点:金水法院执行局407室参加人:赵凯、李世达、王航记录人:郭剑锋评议记录如下:王航:本院在执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引弟犯盗窃罪一案中,经查找,未发现杨引弟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赵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李世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