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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92号之五

韩晓与邸爱国、梁宝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晓,邸爱国,梁宝霞,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9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韩晓,女,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邸爱国,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梁宝霞,女,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新华区。被执行人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爱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晓与被执行人邸爱国、梁宝霞、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邸爱国、梁宝霞、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石家庄鸿锐货运有限公司在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32130.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