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3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殷小龙,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毛国良,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达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殷小龙与被执行人毛国良、李强、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国良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