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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4061号

:汪承龙与: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承龙,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061号

原告:汪承龙。

被告: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谢吉人)。

原告汪承龙与被告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承龙于2016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林庆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