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22民初1835号

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835号

原告:于某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

被告:梁某,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被告梁某之妻),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梁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苓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税 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