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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4394号

辛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
辛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4394号罪犯辛宇,曾用名辛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星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

被告人辛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桂市刑终字第3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31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辛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6年7月24日以(2016)减字83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辛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辛宇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辛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40.3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另查明,原判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七千二百七十二元三分六角,罪犯辛宇已于2015年5月12日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辛宇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辛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辛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龙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黄杉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