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406号
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龙池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志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嵋宁,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杨建军,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龙池开发区。
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杭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