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0627号
原告:吴开明,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壁城街道来龙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410010519。委托代理人张素玲,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婷婷,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实习工作者。
被告:重庆能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九社,组织机构代码68621838-8。
法定代表人:王中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玉鑫,重庆市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明诉被告重庆能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能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秦小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殷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