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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执字第01158号

熊俊、王丽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俊,王丽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于执字第01158号申请执行人熊俊被执行人王丽艳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熊俊申请王丽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王丽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于执字第01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路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