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40号罪犯周国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他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6094.62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5月28日、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国强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6分。该犯月均消费高达千余元,本次减刑未提供民事赔偿证明依据。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国强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高消费却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国强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元成
审 判 员 黄丽霞
审 判 员 向松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罗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