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931号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四委高标准住宅小区80栋。法定代表人杨俊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袁丽明,女,汉族,红兴隆电业局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