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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执772号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乃国、朱后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乃国,朱后兴,吕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乃国,男。

被执行人:朱后兴,男。

被执行人:吕红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乃国、朱后兴、吕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聊仲调字第16号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财产申报、查询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执7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广军

审判员  史兆锋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