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满,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工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棋,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原告:XX,女,1988年5月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满,自然情况同上。
上诉人周成满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成满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成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成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周成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曹 艳
审判员 沈萍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