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640号原告梁某某,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石某某,男,1975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 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