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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542号

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倩、陈世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倩,陈世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542号

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叶路,

法定代表人:甘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骏,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倩。

被告:陈世丽。

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倩、储修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85元,已减半收取292.50元,由原告金寨金亚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