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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318号

原告张显君、李金香诉被告张耀清、张耀霞、张耀财、于秀杰、张耀杰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显君,李金香,张耀清,张耀霞,张耀财,于秀杰,张耀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318号

原告:张显君,男,汉族,住吉林省

原告:李金香,女,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张耀清,女,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张耀霞,女,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张耀财,男,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于秀杰,女,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张耀杰,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张显君、李金香诉被告张耀清、张耀霞、张耀财、于秀杰、张耀杰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显君、李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志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