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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汪绍敏与被执行人招远市科隆博宾汉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绍敏,招远市科隆博宾汉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汪绍敏,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源小区。被执行人招远市科隆博宾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族风景西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绍敏与被执行人招远市科隆博宾汉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3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