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执1340号

麦淑玲与陈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麦淑玲,陈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麦淑玲,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649。

被执行人:陈耀荣,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459。申请执行人麦淑玲与被执行人陈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3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文中

审 判 员  李嘉林

代理

审判员  谭广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